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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结合实际,论述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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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解答题】结合实际,论述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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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答案:(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根据《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在我国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条件有三个:一是具有中国的国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二是年满18周岁;三是依法享有政治权利。根据《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下列人员准予行使选举权: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人;被羁押,正在被劳动教养的;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其行使选举权的;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正在被劳动教养的;正在受拘留处罚的。由此可见,在我国享有选举权的公民的范围是极为广泛的。 (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具体体现,是指在选举中,一切选民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法律在程序上对所有的选民同等对待,选民所投的选票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其要求有: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选民平等地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一次选举中,选民平等地拥有投票权;每一代表所代表的选民的人数相同。根据我国国体、政体的实际情况,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实现城乡选民在投票价值上的平等,应当坚持以下原则的要求:一是保障公民都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代表,体现人人平等;二是保障各地方在国家权力机关有平等的参与权,各行政区域不论人口数量多少,都应有相同的基本名额数,都能选举一定数量的人民代表,体现地区平等;三是保障各民族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人口再少的民族,也要至少有一名代表,体现民族平等。 (3)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我国《宪法》和《选举法》从基本国情出发,规定我国在县级以及县级以下实行直接选举,县级以上实行间接选举。直接选举,是指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一种选举。间接选举是指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一种选举。从理论上讲,直接选举是比间接选举更完备、更科学的一种选举方式,它不但有利于选民表达自己的意愿,而且也有利于代表联系选民,向选民负责和报告工作。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今天,进一步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也将成为我国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 (4)差额选举的原则。差额选举是与等额选举相对应的一种选举方式,是指民意机关代表或公职人员选举中候选人的人数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选举。差额选举优于等额选举,有利于选民根据自己的意志选择满意的候选人,体现了民主选举的本意要求。我国《选举法》第30条明确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差额选举的原则是我国选举制度社会主义民主性的又一表现。 (5)秘密投票的原则。秘密投票也称为无记名投票,与记名投票相对应,是指选民不署自己的姓名,亲自书写选票并投入密封票箱的一种投票方法。无记名投票的优势在于保守秘密,保证选举人能够消除顾虑,打破情面,自由地表达个人意志。《选举法》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2010年我国修订后的《选举法》还专门为其增加了第2款规定:“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 答案解析:暂无解析 document.getElementById("warp").style.display="none"; document.getElementById("content").style.display="block";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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