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考试

解析:59、2000年6月,王某向某市工商局注册成立了甲公司和乙公司,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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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解答题】59、2000年6月,王某向某市工商局注册成立了甲公司和乙公司,并办理了税务登记。在2001年4月和5月,王某以上述两个公司的名义,向该市税务机关分别领取了1本百万元版和1本十万元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年5月和8月,王某在无销售货物的情况下,为丁公司等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税额总计人民币3906446.36元,致使国家损失税金1547973.65元。
问:
如果王某在2002年10月购得伪造的某省增值税专用发票1本和伪造的甲物资贸易公司<乙物资贸易公司印鉴各一套,伪造大量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在2003年3月至7月间,王某在无货物销售的情况下,以上述两家公司的名义,先后为某塑料模具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税额计人民币372966.3元。那么对于王某购买伪造增值税发票的行为以及伪造增值税发票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应当数罪并罚吗
网考网解析:
试题答案:王某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王某的行为属于牵连犯。在本案中,行为人伪造以及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将其虚开的情况,法律上属于数罪,但购买行为和伪造行为都属于虚开发票的手段行为,虚开发票是目的行为。依据牵连犯处断原则应从一重处,即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 答案解析:[考点] 虚开增值税发票罪 document.getElementById("warp").style.display="none"; document.getElementById("content").style.display="block";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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