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考试

解析:甲服装厂与乙百货公司签订了一份供应合同,两单位在合同中约定:甲服装厂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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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解答题】甲服装厂与乙百货公司签订了一份供应合同,两单位在合同中约定:甲服装厂分两批向乙百货公司提供4000件运动服,每件价格80元。甲厂应当于2010年5月30日前将第一批运动服(2000件)交付,第二批应当于2010年7月15日前交付。由于甲厂的内部管理问题,第一批运动服未能在5月30日前交付,请求乙公司允许其在6月10日交货,乙公司表示同意。2010年6月5日,甲厂发生火灾,导致其所有的厂房和存货被毁,已经无力履行与乙公司的合同,乙公司由于错过了最佳交易季节损失了约2万元。
问:(1)甲厂可否免除交付运动服的义务 请简要说明理由。
(2)乙公司可否要求甲厂赔偿2万元的损失 请简要说明理由。

网考网解析:
试题答案:本题考查的主要是不可抗力作为违约责任的法定免除事由问题。 (1)甲厂可以免除交付运动服的义务。因为甲厂发生火灾属于不可抗力,而根据我国合同法的原理,不可抗力是违约责任的法定免责事由之一。我国《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案中的火灾就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乙公司可以要求甲厂赔偿2万元的损失。乙公司错过了最佳交易季节而遭受的约2万元损失是因为甲厂没有按时交付货物造成的。如果甲厂按时交付了货物,乙公司就不会因为甲厂的火灾遭受错过最佳交易季节的损失。 答案解析:暂无解析 document.getElementById("warp").style.display="none"; document.getElementById("content").style.display="block";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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