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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2012年3月10日,陈某为购买房屋,以其自有的另一套房产和一辆汽车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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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解答题】2012年3月10日,陈某为购买房屋,以其自有的另一套房产和一辆汽车作抵押向A银行贷款200万元,双方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并于3月20日对房产抵押办理了登记,但汽车抵押未作登记。3月12日,陈某又以该汽车为抵押向其朋友乙借款30万元,并于3月15日办理了抵押登记。4月10日,陈某再次以其自有的专利权作质押与B银行签订了100万元的专利权质押合同,但并未办理登记。现在所有的债务已届履行期,但陈某未按约定还款。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
(1)A银行对陈某的房屋和汽车是否享有抵押权 请说明理由。
(2)B银行对陈某的专利权是否享有质权 请说明理由。
(3)由于债务已届清偿期,陈某仍未按约定向A银行和朋友乙还款,法院依法变卖了其财产,得款220万元(房屋170万元,汽车50万元),请说明陈某所有债务的清偿顺序并说明理由。

网考网解析:
试题答案:(1)A银行对陈某的房屋和汽车均享有抵押权。根据《物权法》第180、187、188条的规定,以房屋作抵押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以汽车等交通运输工具作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但是登记与否并不影响抵押权的设立。在本案中,A银行与陈某就房屋抵押签订合同并办理了登记,就汽车抵押虽未办理抵押登记但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所以A银行对陈某的房屋和汽车均享有抵押权。 (2)B银行对陈某的专利权不享有质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专利权质押,双方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办理质押登记手续。本案中,陈某与B银行只是订立了书面合同,并没有办理质押登记手续,故B银行对陈某的专利权不享有质权。 (3)首先,将房屋变卖所得的价款170万元清偿给A银行;其次,将汽车变卖所得的价款50万元先向乙支付30万,剩余的20万元清偿给A银行。根据《物权法》第199条的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在本案例中,房屋的抵押权只属于A银行,故A银行先就170万的房屋变价款受偿;而汽车两次作为抵押物分别向A银行和乙借款,由于与乙的抵押已办理了登记,与A银行的抵押未办理登记,故先向乙清偿,剩余款项再向A银行清偿。 答案解析:暂无解析 document.getElementById("warp").style.display="none"; document.getElementById("content").style.display="block";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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