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考试

解析:李劲是一普通工人,1984年和同厂女工罗敏结为夫妻,次年生育一子李涛。

来源:网考网法律硕士 所有评论

【分析解答题】李劲是一普通工人,1984年和同厂女工罗敏结为夫妻,次年生育一子李涛。小家庭虽不富裕,却也和和美美,十分幸福。不料,1992年罗敏在上班操作机器时发生失误,脑部严重受伤,送医院途中即停止了呼吸。丧妻之后,李劲考虑到李涛年纪太小,担心过早续弦对孩子身心健康不利,加之自己经济情况也不好,很难找到合适的人,于是放弃了再婚的念头,一心一意地抚养教育李涛。2007年李涛大学毕业,次年和张茜结婚。李涛、张茜夫妇一直和李劲生活在一起,两人都十分孝顺。2010年3月李劲因病去世,李涛痛不欲生,在办理后事的过程中因操劳过度精神不集中而发生车祸,送医院不治死亡。同年6月,李涛的女儿李小蒙出生。2011年,多年不登李劲家门的李劲的妹妹李冰突然到访,要求继承李劲的遗产,和张茜发生纠纷。李冰起诉到法院,诉称:李劲去世后,由其子李涛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问题。但是现在李涛已经去世,其妻张茜和女儿李小蒙都是外人,而且张茜早晚要改嫁,李家的财产不能让外人带走,所以李劲的遗产应该由自己来继承。
问:(1)李冰对李劲的财产有无继承权 为什么
(2)本案应该如何处理 为什么

网考网解析:
试题答案:(1)李冰对李劲的财产没有继承权。李涛作为李劲之子,是李劲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李涛在李劲死后、遗产分割以前去世,应由其女李小蒙和其妻张茜根据转继承的法律进行继承。李冰作为李劲的第二顺序继承人,在存在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不能继承李劲的遗产。 (2)李劲的遗产由张茜和李小蒙继承,李冰不能主张继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简称《继承法意见》)第5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这是关于转继承的法律依据。转继承应符合下列条件:①继承人的死亡时间必须是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②继承人没有丧失继承权或者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③转继承人必须是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在本案中,李涛是李劲的唯一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李劲的全部遗产应由李涛继承。李劲死亡后,继承开始,但在李劲和李涛的共有财产分割前,李涛已经死亡,且他并未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所以他继承的李劲的遗产转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李涛的法定继承人包括其妻张茜和其女李小蒙。当时李小蒙尚未出生,但是根据《继承法》第28条对于胎儿特留份的规定,应保留其份额。张茜和李小蒙均为李涛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由两人平均分割李劲的遗产,李冰无权继承李劲的遗产。 答案解析:暂无解析 document.getElementById("warp").style.display="none"; document.getElementById("content").style.display="block";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相关推荐

发布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