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考试

解析:甲、乙二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餐馆,约定各投资一半,盈亏也按该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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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解答题】甲、乙二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餐馆,约定各投资一半,盈亏也按该比例分配。后经工商登记注册,性质为个人合伙。开业不久,为经营需要,经二人商议,由甲出面以餐馆名义向丙借款10万元,约定于次年12月还款。次年12月15日,丙上门向乙催讨,乙称自己只是合伙人之一,只应按合伙协议承担一半债务。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问:(1)丙只向乙要求偿还所有债务,乙是否有权拒绝
(2)若乙向丙偿还了所有债务,其对甲有何权利

网考网解析:
试题答案:本案涉及连带之债的问题。 (1)本案中甲、乙形成合伙关系。根据《民法通则》第35条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甲以餐馆名义向丙借的10万元是合伙的债务,甲、乙作为合伙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87条规定,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本案中,乙有义务清偿全部债务10万元,所以,若丙只向乙要求偿还所有债务,乙无权拒绝。 (2)在连带债务中,当一个或部分债务人履行了全部债务,原债即消灭,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债务人内部之间发生,履行全部债务的债务人成为新的债权人,享有请求其他连带债务人偿付各自应承担份额的权利。在甲与乙形成的合伙关系中,甲、乙作为合伙人依法应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因此,乙清偿全部债务后,可以向甲追偿,要求甲偿付其应当承担的5万元。 答案解析:暂无解析 document.getElementById("warp").style.display="none"; document.getElementById("content").style.display="block";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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