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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吴某以融资为由,向林某等11人集资,数额达30万元,并于2个月内将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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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吴某以融资为由,向林某等11人集资,数额达30万元,并于2个月内将所得资金挥霍一空,无法偿还。吴某的行为构成()。
A.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B、诈骗罪
C.集资诈骗罪
D、民事欺诈,不构成犯罪

网考网参考答案:C
网考网解析:

[解析]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有,构成集资诈骗罪;反之,构成非法吸收存款罪。本题中,吴某以融资为由向多人集资用于个人挥霍,可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排除A项。诈骗罪与集资诈骗罪属于法条竞合,应适用特殊法条的规定,认定为集资诈骗罪,故排除B项。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C项。 document.getElementById("warp").style.display="none"; document.getElementById("content").style.display="block";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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