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考试

解析:栗某系南方某地一农民,2008年6月的一天傍晚将本村年仅20岁的姑娘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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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解答题】栗某系南方某地一农民,2008年6月的一天傍晚将本村年仅20岁的姑娘樊某诱骗至租来的一辆小轿车上,谎称去二百公里外的省城游玩。栗某将事先准备的作案工具绳子、锄头等提前放入后备箱内,伺机在去省城的路上对樊某实施抢劫。凌晨3时车行至一大桥附近,栗某停车,将昏昏欲睡的樊某用绳子绑在座位上,抢走樊某的提包内现金人民币130余元及价值990元的手机一部,还有一张农行的金穗卡,并逼迫樊某说出该卡密码。樊某挣扎,栗某用绳子猛勒其脖子致她昏迷后又将其手脚捆绑后扔到后备箱。早晨5时许,栗某开后备箱后见樊某仍在挣扎,便找路边石头砸其头部,用随身携带的小剪刀刺樊某的喉部和手臂,再次致其昏迷。早上6时,栗某见樊某仍未死,便停下车去路边一杂货店购买水果刀一把,并欲将车继续开至一汽车训练场杀害樊某。苏醒后的樊某趁栗某上厕所之机,掀开汽车后备箱逃至公路上向过路行人金某求救,金某用手机报警。栗某见状谎称是小夫妻俩打架,拉住樊某往车上拖,并用新买的水果刀刺她的腹部,因樊某抵挡且衣服较厚而致刀柄断裂未刺中,栗某将樊某拖上车后继续殴打,并说“你的命真大,这样做都弄不死你!”当车行至一加油站附近时,樊某猛然跳下车向路人呼救。栗某大声说“孩子没了不要紧,我们还年轻,我带你去医院”以搪塞路人,并再次拉樊某上车。栗某威胁樊某不许报警,可以“私了”,否则继续杀她,樊某答应后,栗某遂送她去附近的医院。途中,樊某要回了被抢的手机、银行卡等物,并打电话叫朋友赶到医院。早上8时许,栗某将樊某送进了医院,并在樊某的朋友要求和监督下筹集了4000元医疗费。樊某报了警,将栗某抓获。经鉴定,樊某为轻伤。
问:(1)栗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简要说明理由。
(2)对栗某应如何处罚 简要说明理由。

网考网解析:
试题答案:(1)栗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未遂)。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绳子捆绑被害人的暴力手段强行劫取被害人的现金、手机、农业银行信用卡等财物,构成了抢劫罪。栗某在实施抢劫后为了灭口,采取了绳子勒、石头砸、刀子刺等多种暴力手段去非法剥夺被害人的生命,构成了故意杀人罪。但栗某虽然实施了长达8小时、多次重复性的侵害行为仍未将被害人樊某致死,最终被迫将樊某送至医院。受害人樊某之所以未被栗某杀死,其原因属于栗某意志以外的原因,即被害人的多次反抗、求救,时间已是白天,路人很多;在被害人明智地“承诺私了”待朋友到达确保其安全后再报警将栗某抓获。这一过程反映了栗某未杀死樊某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未遂,而非栗某自动中止故意杀人的犯罪中止形态。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一般比较容易区分。二者区分的关键要看阻止犯罪达成既然状态的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内的原因”还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即犯罪分子未完成犯罪是具有“自动性”还是“被迫性”。本案中栗某最后虽然送樊某去了医院,返还了抢劫的财物,并支付了医疗费,显然上述行动均并非出于栗某的“自愿”、“自动”,而是在长达8个小时对樊某仍未完成杀死,且又在白天,众目暌睽、已被路人金某报了警的现实情况下,栗某被迫放弃杀死樊某的意图。栗某是出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停止犯罪,属于犯罪未遂而非犯罪中止。 (2)对栗某的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应实行数罪并罚。当然对其故意杀人未遂的情节,可以比照杀人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答案解析:暂无解析 document.getElementById("warp").style.display="none"; document.getElementById("content").style.display="block";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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