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考试

解析:巫某于2008年5月至2009年年底伙同邹某、习某(均已判刑)在家乡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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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解答题】巫某于2008年5月至2009年年底伙同邹某、习某(均已判刑)在家乡商议“致富”门路——到另外一个二线城市制造枪支出售。巫出资租房作为制造枪支场所并购买造枪的一切工具和设备,邹某、习某提供枪样,制作枪械部件图纸并联系了五家加工枪械零部件的小作坊。然后由巫某与习某对小作坊生产出的枪械零部件进行再加工、组装,先后制造出唧筒式猎枪32支(查获时已售出17支)和仿六四式手枪18支(查获时已售出10支),其间巫某还雇用他人(已判刑)购买到供上述猎枪配置使用的枪弹200余发(查获时已售出100发)。后巫某将非法制造的猎枪、仿六四式手枪配上购买到的枪弹向外销售给鲁某等22人(均已判刑)。2009年年底的一天,鲁某等三人非法持从巫某处购买的3支猎枪在与聚赌者陈某等人发生冲突中,开枪射击致三人重伤,一人轻伤,从而案发。经鉴定,巫某制造的枪支均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有杀伤力;其购买并又随枪支出售的猎枪弹均系12号标准猎枪弹和制式六四式手枪弹,均有杀伤力。
问:(1)巫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
(2)对巫某处罚时应如何认定“情节”及适用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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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答案:(1)巫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本案中,巫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结伙非法制造枪支,购买弹药配置到枪支上,然后对外出售,从中获利,其行为构成了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巫某非法制造、买卖的枪支、弹药数量大,大部分流入社会,有部分枪支被不法分子购买后用于违法犯罪,已造成多人受伤的严重后果,犯罪性质恶劣,对公共安全危害极大。巫某在本案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需要说明的是,本案的构成并不要求以获利为目的。 (2)巫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的行为应认定为“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125条第1款关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规定。关于对“情节严重”的认定。具体依照2001年5月15日发布、2009年11月16日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项、3项以及第2条第1、4项的规定,非法制造、买卖枪支5支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或者非法制造、买卖枪支1支以上或买卖非军用子弹100发以上,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也属于“情节严重”。本案中巫某起主要作用非法制造了50支枪,并买卖了200余发子弹一且具有造成三人重伤、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本案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数量巨大,涉案人数众多,犯罪人分工具体,犯罪规模及影响巨大,危害后果严重,巫某在其中的作用特别突出。巫某的罪行已经达到极其严重的程度,依法可适用死刑。 答案解析:暂无解析 document.getElementById("warp").style.display="none"; document.getElementById("content").style.display="block";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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