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考试

解析:自1993年至2008年的15年时间里,汪某依靠经商积累,与当地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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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解答题】自1993年至2008年的15年时间里,汪某依靠经商积累,与当地政府、司法机关的某些官员有了特殊的交情,还先后笼络了张某、李某等11名社会闲散人员成为骨干,成立了润峰实业有限公司。
2004年4月,许某等4人在当地合伙开矿过程中产生矛盾,许有意卖掉矿产。汪某见有利可图,欲低价购买,由于压价太过,许不同意卖矿。汪便指使下属去威胁许,并以370万元的低价强行将该矿收买,且在支付260万后便不再支付余款。几个月后,汪某便以750万元的高价强迫杨某购买此矿,非法获得380万元。
2006年9月,汪某听说陈某、刘某因另一宗合伙开矿之事发生纠纷,便出面“摆平”此事。汪某见有利可图,便命下属李某等20多人携带砍刀、木棍前去“护矿”,威胁刘某退出采矿,并威胁陈某索要人民币100万元。
汪某等人还非法开设赌场,大肆非法敛财,多次打伤参赌人员。汪某的润峰公司在2001—2008年,还逃税4500多万元。
问:对汪某等人的行为如何认定和处理 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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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答案:汪某等人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行贿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逃税罪等,对上述各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汪某为首在长达15年的时间内形成了较稳定的犯罪组织,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人数较多;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通过行贿手段,腐蚀拉拢国家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包庇,使其在较长时间内,在当地矿业等领域形成一霸,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汪某等人的行为符合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特征。 汪某等人的行为在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同时,又实行了行贿、强迫交易等犯罪行为,应依照《刑法》第294条第3款的规定按数罪并罚原则处罚。 答案解析:暂无解析 document.getElementById("warp").style.display="none"; document.getElementById("content").style.display="block";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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