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考试

解析:杨某经营A公司,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0年1月,杨某以公司的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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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解答题】杨某经营A公司,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0年1月,杨某以公司的名义与某国有食品有限公司签订了租赁协议书。双方约定:食品公司将所属全部固定资产、生产设备、配套设施等资产全部租赁给A公司使用,租赁期5年(合同签订之日开始),月租金人民币3万元;食品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属自身,A公司对食品公司的财产只有使用权,不得对财产进行出售、转让、抵押或作其他任何有损食品公司财产权的处置。合同签订后,根据价格认证中心的评估报告认定,全部机械设备及办公用品计人民币85万元。A公司租赁后开始经营,但因经营不善,资金周转困难,公司全面停产。同年8月,杨某指使其下属变卖租赁的价值9万余元的发电机组及锅炉设备,获赃款人民币5万余元,被杨某用于日常开支。同年底,因一时无法找到买主,杨某又让下属将部分设备及办公用品分别转移至某库房内藏匿。经鉴定,转移的机械设备及办公用品价值人民币60万余元。
问:杨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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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答案:杨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本案涉及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的理解。首先,一般而言,委托人必须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而被委托人并不具有作为贪污罪主体资格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其次,委托事项具有特定性。被委托人具有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职责,对国有财产拥有一定的处分权。这在客观上与国家工作人员对国有财产的经营、管理等职务活动的公务性有相同之处,也具有一定的“从事公务”的性质。如果行为人受委托的事项是从事具体的保管、经手、生产、服务等劳务活动,则不属于“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最后,委托和被委托关系通常基于合同关系而产生。比如以承包、租赁合同的方式经营、管理国有企业或者国有财产,就属于“受委托经营、管理国有财产”。 本案中,杨某与食品公司签订租赁协议,双方形成租赁关系,杨某虽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按照租赁协议的规定,食品公司将属于国家所有的机械设备及办公用品租赁给杨某,杨某就取得了该机械设备及办公用品等国有财产的使用、收益权,同时又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负有经营、管理上述国有财产的职责,因此,杨某属于刑法规定的“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杨某明知租赁的设备及办公用品系国有资产,仍在租赁、经营国有资产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指使他人将国有资产变卖、藏匿,据为己有,其行为应以贪污罪论处。 答案解析:暂无解析 document.getElementById("warp").style.display="none"; document.getElementById("content").style.display="block";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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