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考试

解析:2006年10月,刘某(女)与宋某(男)结婚时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婚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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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解答题】2006年10月,刘某(女)与宋某(男)结婚时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婚后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对外所欠的债务都由各自清偿。婚后,由于宋某经常赌博、酗酒而欠下债务7万余元。刘某为此经常规劝宋某改邪归正,但宋某非但不听,还经常打骂刘某。一日,因宋某酗酒晚归,刘某与宋某再起争执,宋某一记耳光导致刘某右耳失聪。刘某忍无可忍,最终于2008年2月向法院起诉离婚。经查,刘某和宋某拥有下列财产:住房一套,此房产于2005年登记于宋某名义下;汽车一部,该汽车系刘某和宋某共同在2007年从经销商处购得;存款4万元,存折上的储户名称是刘某。二人共同生活期间欠张某3万元钱,对于刘某与宋某结婚期间的约定,张某并不知情。二人婚后还生有一子宋嘉,二人都想争当宋嘉的监护人。问:
如果法院判决离婚,则如何确定宋嘉的监护人 为什么
网考网解析:
试题答案:法院应当将宋嘉的监护权判给刘某。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从本案可以推知,刘某在离婚时,宋嘉一定在哺乳期内,因此应将宋嘉的监护权判给刘某。 答案解析:暂无解析 document.getElementById("warp").style.display="none"; document.getElementById("content").style.display="block";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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