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考试

解析:作家王某写了一部反映“文化大革命”10年的纪实报告文学交某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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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解答题】作家王某写了一部反映“文化大革命”10年的纪实报告文学交某出版社出版,该出版社为该书配发了若干幅“文化大革命”时期的照片作为插图。在审定该书清样稿时,王某觉得照片能使作品增色,便未提出异议。图书发行后,摄影家张某发现书中照片均是自己过去发表的作品,而王某和出版社在事前未征得他的同意,事后也未支付报酬,书中也没有将他署名为照片作者,故起诉王某和出版社侵犯了其著作权。出版社承认侵权事实,愿承担相应责任。但是王某称自己只是该书文字部分的作者,照片为出版社配发,与自己无关,故否认其侵权责任。
问:王某的理由是否成立 为什么

网考网解析:
试题答案:这是一个共同侵犯著作权的案件。 王某否认侵权的理由不能成立。 王某和出版社之间构成了共同侵权的一种特殊形式。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是:主体的复数性;行为的关联性;加害行为的共同过错性;结果的单一性。王某和出版社是两个民事主体;王某的放任行为和出版社的加害行为具有关联关系;王某的放任过错和出版社的故意过错构成共同过错;摄影家张某的照片的著作权受到了损害。所以,出版社和王某是共同侵权的法律关系,理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王某的理由不能成立。 我国《著作权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5)剽窃他人作品的;(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王某和出版社在事前未征得张某的同意,事后也未支付报酬,书中也没有将他署名为照片作者,符合《著作权法》第46条规定中的第1、7项的规定,张某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法院支持。 答案解析:暂无解析 document.getElementById("warp").style.display="none"; document.getElementById("content").style.display="block";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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