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考试

解析:甲因邻居丁曾经揭发他的犯罪行为,一直对丁心存不满,决定寻找机会将丁杀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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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甲因邻居丁曾经揭发他的犯罪行为,一直对丁心存不满,决定寻找机会将丁杀死,但考虑到自己出面行动不便,就找来乙和丙,商定自己拿出2万余元请他们将丁杀死。于是,乙和丙携带凶器来到丁所住的某市郊区。在将要下手实施杀害行为的时候,丁苦苦哀求,并且拿出25000元钱给他们,要求放过自己。乙、丙就答应了,带着钱扬长而去。甲、乙、丙三人的行为性质应该如何认定 ()
A.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未遂
B.乙和丙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中止
C.乙和丙成立抢劫罪的既遂
D.甲、乙、丙三人成立故意杀人罪共犯

网考网参考答案:A、D
网考网解析:

[评析] 本案中甲、乙、丙三人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犯,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未遂,乙和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中止,并不成立抢劫罪,A、D正确。解答本题时应特别注意共同犯罪与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的关系,尤其是共同犯罪中对各犯罪分子中止的认定。 document.getElementById("warp").style.display="none"; document.getElementById("content").style.display="block";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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