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考试

解析:2010年7月,被告谢某与原告张某之妻姜某结识,二人一见钟情,不久遂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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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解答题】2010年7月,被告谢某与原告张某之妻姜某结识,二人一见钟情,不久遂发生通奸关系。二人有家不回。某天夜里,二人不回家,同宿于村中的柴草棚。同宿时,谢某、姜某二人感觉前途无望,但又难舍难兮,遂决定双双殉情。于是,谢某即返回家中取来磷化锌。两人当即同时服用,服后双双昏迷,直到天明才被人发现。经抢救,谢某脱险,但姜某却死亡。姜某死亡后,留下3个未成年子女,给其夫张某生活带来许多困难。为此,原告张某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谢某赔偿经济损失。
问:(1)谢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民事侵权行为
(2)一般侵权行为责任的特征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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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答案:(1)在本案中,谢某的行为不是侵权行为,对姜某的死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张某能否要求被告谢某赔偿经济损失,首先应当考察的是谢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行为,只有谢某的行为构成了侵权行为,才能产生侵权的赔偿责任。因此,在分析本案时,应当从侵权行为的基本含义上对谢某的行为进行具体分析。 (2)侵权行为是指不履行债务以外的侵害他人合法的民事权利和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不法行为。侵权行为的特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项: 第一,侵权行为是一种单方实施的事实行为。第二,侵权行为是一种民事违法行为。侵权行为从本质上讲,是一种民事违法行为,属于违法的事实行为。因此,违法性是侵权行为的本质属性。侵权行为的违法性,使其与合法的事实行为,如无因管理行为、从事智力活动的行为等区别开来。侵权行为的违法性就是违反法律的规定,为法律所不许,其实质就是违反了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就其违反义务的角度说,侵权行为所违反的是法定的、针对一般人的义务。第三,侵权行为是加害于他人的行为。侵权行为是侵犯他人的合法民事权益的行为,其侵害对象包括民事权利和民事利益。第四,侵权行为是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根据。侵权行为是一种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这种法律后果就是侵害人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因此,侵权行为是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根据。 在本案中,被告谢某的行为并不构成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侵害国家的、集体的或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不法行为。谢某与姜某的通奸行为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应当受到社会的谴责。谢某取来磷化锌,并不是想害死姜某,而是双方共同殉情。这是双方的自愿,谢某并没有强迫姜某。姜某的死亡是其服用磷化锌所致,与谢某取磷化锌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所以,谢某的行为不是侵权行为,对姜某的死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解析:暂无解析 document.getElementById("warp").style.display="none"; document.getElementById("content").style.display="block";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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