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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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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解答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试运用民法原理分析该条法律规定(包括该条文所规定制度的概念、构成要件、法律效力和制度价值)。
网考网解析:
试题答案: 答案解析:本条规定的是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或不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或不动产让与第三人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即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原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的制度。 (2)物权法规定善意取得制度的意义。善意取得制度是适应商品交换而产生的一项法律制度。该制度对于稳定商品交换秩序、维护商品交换的安全、促进良好秩序的形成和强化占有的公信力等具有重要的作用。 (3)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包括:标的物必须是依法可以流通的动产或不动产;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时须出于善意;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财产,即受让人通过有效交换支付了合理价款;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4)善意取得的法律效力表现在:第一,受让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第二,受让财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第三,让与人对原所有人负赔偿责任。第四,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其他法律关系依其法律行为得到确认。 document.getElementById("warp").style.display="none"; document.getElementById("content").style.display="block";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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