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考试

解析:李某于2001年死亡,对所留遗产无遗嘱。李有二子一女,长子(1969年

来源:网考网法律硕士 所有评论

【多选题】李某于2001年死亡,对所留遗产无遗嘱。李有二子一女,长子(1969年亡)有一子甲(2000年亡),甲有一子乙;次子(1998年亡)有一女丙;女儿(1996年亡)收养一子丁。则对李某的遗产享有继承权的有()。
A.乙
B.丙
C.丁
D.仅乙、丙二人

网考网参考答案:A、B、C
网考网解析:

[评析] 考查要点是继承人的判定。乙、丙享有代位继承权;丁属于合法收养的子女,与亲生子女具有平等的继承权。因此,A项、B项和C项都是正确答案,排除D项。 document.getElementById("warp").style.display="none"; document.getElementById("content").style.display="block";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相关推荐

发布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