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考试

解析:甲于2008年3月1日从汽车生产商乙公司处购买一辆载重为10吨的运输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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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解答题】甲于2008年3月1日从汽车生产商乙公司处购买一辆载重为10吨的运输车,作经营使用。2010年6月3日,甲驾驶该车将8吨煤运往某地,途中右后外侧车轮钢圈突然破碎造成翻车。经交警部门认定,翻车原因即由上述钢圈突然破碎所致。甲遂起诉乙公司,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万元。乙公司认为,甲购车已逾2年均未提出质量异议,现已不能向自己提出索赔。审理中,经有关质检部门鉴定,该车钢圈均存在质量瑕疵。同时查明,甲购车前半年已有其他买主向乙公司主管部门反映同样的问题,经其主管部门派专家调查,得出结论是由于乙公司的生产线存在技术问题引起,所生产的车辆均不同程度地存在这种问题,并已下令其整改,而甲所购之车仍为其整改前所生产。
问:甲是否有权要求乙赔偿损失

网考网解析:
试题答案:本案涉及买卖合同中物的瑕疵担保责任问题。 本案中,甲与乙成立买卖合同关系,甲为买受人,乙为出卖人,乙对甲负有交付合格标的物的义务,并对标的物承担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买卖合同中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指物的出卖人就物本身的瑕疵所担负的担保责任。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否则应对因此而产生的对买受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第158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上述通知时间的限制。 本案中,汽车质量应当符合安全行驶的性能要求,尽管没有在合同中明确体现,但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应当认为这是不言而喻的,应作为“默示条款”而在合同约定之列。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时间,买受人某甲主张汽车有质量问题的时间自其购车之日起计算也已经超过2年。但是,由于之前已经有专家调查并得出报告称乙公司所生产的车均存在这种问题,因此应当认为乙公司应当知道其提供的汽车不符合质量要求。所以,买受人某甲提出质量异议的时间不受此2年期间的限制。因此,甲有权要求乙公司就汽车的质量瑕疵所导致的损害负赔偿责任。 答案解析:暂无解析 document.getElementById("warp").style.display="none"; document.getElementById("content").style.display="block";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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