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考试

解析:甲公司与乙厂协议商定,乙厂在1个月内向甲公司供应0号或10号柴油20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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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解答题】甲公司与乙厂协议商定,乙厂在1个月内向甲公司供应0号或10号柴油20吨,并约定了价格和付款方式。15天后,乙厂即依约向甲公司提供了20吨0号柴油。由于气温骤降,0号柴油无法投入使用,甲公司要求退货,并要求乙厂改提供10号柴油。乙厂不同意,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问:(1)乙厂是否有权选择供应任意一种型号的柴油
(2)甲公司是否有权退货

网考网解析:
试题答案:本案涉及选择之债的问题。 (1)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厂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甲公司为买受人,乙厂为出卖人,乙厂负有依合同约定向甲公司给付标的物的义务。该合同约定的标的物是可选择的,表明合同所生之债为选择之债。所谓选择之债,是指在数种给付中,当事人可以从中选择一种的债。选择权属于债权人的,是选择债权,选择权属于债务人的,是选择债务。有选择的规定而未指明选择权归属的,一般认为是选择债务。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厂约定两种不同的给付,但没有明确选择权归属,此时债务人乙厂有权选择一种给付。因此,乙厂有权选择供应任意一种型号的柴油。 (2)选择之债一经选择确定,便转化为简单之债。所谓简单之债,是指只有一种给付,当事人不能选择的债。选择之债可以通过履行确定。本案中,乙厂选择了交付0号柴油并且已经履行了义务,甲公司也接受了履行,此时已经转化为简单之债,甲公司已经没有选择给付10号柴油的权利,乙厂的履行符合约定,因此甲公司也就无权要求退货。 答案解析:暂无解析 document.getElementById("warp").style.display="none"; document.getElementById("content").style.display="block";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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