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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某商标代理机构以转让营利为目的,在1998年一次性申请注册了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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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商标代理机构以转让营利为目的,在1998年一次性申请注册了40多个商标,获准注册后,于2001年自行转让了两个商标给某企业,获利21  元,其余的商标到2003年一直未使用.另外,该商标代理机构为自己设计并使用的商标为“恒安”,但未申请注册.
    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该案中的“恒安”商标屑于(    ).
A.文字商标    
B.服务商标    
C.集体商标    
D.驰名商标

2.该商标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有(    ).
A.以转让营利为目的而申请注册商标
B.自行转让注册商标
C.使用未注册商标
D.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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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AB
2.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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