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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结合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1 我党和国家的高级干部刘某与某国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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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解答题】结合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1 我党和国家的高级干部刘某与某国取得联系后,以出国治病为名,提出申请到该国,经批准出国后,他向该国提出政治避难,公开声明与我国“脱离关系”,并发表诽谤和攻击我国社会主义制度、诽谤和侮辱我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文章,在国际上造成极坏的影响。 材料2 被告人吴某,男,32岁,某通讯社编辑;被告人马某,女,29岁,某杂志社编辑。某年3月,被告人吴某与前来北京采访七届人大五次会议的香港《快报》记者梁某相识。梁某为获取中共十四大的报告稿,唆使吴某进行搜集。同年10月4日上午,吴某利用工作之便,将本单位有关人员内部传用的江泽民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送审稿)私自复印一份携带回家,并于当日下午指使被告人马某按照事先约定的地点将该“报告”非法提供给梁某。梁某使用私自安装的传真机将此“报告”全文传给《快报》报社。10月5日,香港《快报》全文刊登了这个“报告”。10月21日,梁某与吴某、马某在约定的地点会面,梁某付给吴某外币兑换卷5000元。 根据材料回答: (1)根据材料1,分析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假如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 (2)根据材料2,吴某与马某的行为构成何罪?理由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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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答案: 答案解析:(1)作为行为主体的刘某,在我国是高级干部,他与境外相勾结,提出政治避难,发表诽滂我国社会主义制度、诽谤我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文章,且造成极坏影响,是故意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和安全的行为,构成了犯罪,构成背叛国家罪。 (2)被告人吴某和马某作为行为主体都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主观方面都是直接故意;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密制度。尚未公开的仅供内部传用的江泽民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送审稿)属于国家秘密法规定的国家秘密,即“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国家保密法》第2条规定);客观方面是把这个“报告”非法提供给梁某,致使国家秘密泄露。所以吴某和马某构成了犯罪,是构成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吴某和马某构成共同犯罪的共犯。 document.getElementById("warp").style.display="none"; document.getElementById("content").style.display="block";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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