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职称考试

甲、乙、丙和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在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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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解答题】甲、乙、丙和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在商讨合伙协议时,甲、乙、丙和丁公司分别提出自己的观点。 
甲提出:以自有的房屋出资,但不办理过户手续。 
乙提出:以自有的机器设备出资,作价金额由全体合伙人确定,无须评估机构评估。 
丙提出:以劳务作价出资。 
丁公司提出:以货币出资,对企业债务的清偿责任不超过其出资额。 
全体合伙人经协商后,签订了合伙协议,合伙协议还约定:①由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三方均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②对外签订2万元以上的合同应经其他合伙人同意;③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如果是全部转让,须经过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如果是部分转让,须经2/3以上合伙人同意。 
合伙企业成立后,在其存续期间,甲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善意第三人A公司签订了标的额为5万元的代销合同。乙认为该合同损害了合伙企业的利益,经与丙、丁公司商议后,乙向A公司表示合伙企业只对合同中2万元的部分承担责任,因为甲无权与第三人签订2万元以上的合同。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并结合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丁公司是否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出资人?并说明理由。 
(2)分别说明甲、乙、丙和丁公司提出的观点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3)合伙协议关于财产份额的转让约定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4)乙代表合伙企业表示只对合同中2万元的部分承担责任的主张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网考网解析:
(1)丁公司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出资人。根据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是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对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没有限制。 【解析】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但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2)①甲的观点不合法。根据规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②乙的观点合法。根据规定,合伙人以实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③丙的观点合法。根据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④丁公司的观点不合法。根据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合伙协议关于财产份额的转让约定合法。根据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即允许合伙协议另有约定。 【解析】普通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允许合伙协议另有约定。而普通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这是法定程序:合伙协议不能有其他约定。 (4)乙的主张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本题中,尽管合伙人甲超越了合伙企业的内部限制.但A公司为善意第三人,因此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A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有效,合伙企业应该对合同承担全部责任。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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