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职称考试

解析:甲与乙订立买卖合同,合同到期,甲按约定交付了货物,但乙以资金紧张为由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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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甲与乙订立买卖合同,合同到期,甲按约定交付了货物,但乙以资金紧张为由迟迟不支付货款。之后,甲了解到,乙借给丙的一款项已到期,但乙一直未向丙催讨欠款,于是,甲向人民法院请求以甲的名义向丙催讨欠款。甲请求人民院以自己的名义向丙催讨欠款的权利在法律上称为() 。
A.代位权
B.不安抗辩权
C.撤销权
D.后履行抗辩权
网考网参考答案:A
网考网解析: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为代位权。因此本题正确的答案为A。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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