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规划师考试

甲与乙订立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于1月8日交货,乙在交货期后的一周内付款。交货期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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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甲与乙订立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于1月8日交货,乙在交货期后的一周内付款。交货期届满时,甲发现乙有转移资金以逃避债务的行为。对此甲可依法行使( )。
A.先履行抗辩权
B.同时履行抗辩权
C.不安抗辩权
D.债权人撤销权
网考网参考答案:C
网考网解析:

[解析]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有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一方,因对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恶化,有难为履行义务的可能性时,在对方未履行或提供担保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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