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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民法理论称此种权利为()。
A.同时履行抗辩权
B.先诉抗辩权
C.不安抗辩权
D.债务人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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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网考网移动考试中心的统计,该试题:
33%
的考友选择了A选项
7%
的考友选择了B选项
50%
的考友选择了C选项
10%
的考友选择了D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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