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解答题】
肖庆、王氏夫妻有I栋二层楼房.1956年,肖庆病逝前立下遗嘱,将自己的全部财产交妻子王氏继承.1971王氏死亡,生前无遗嘱,死后其继承人对遗留的房屋亦进行过分割,肖、王有二于一女:长于肖吾贰(1968死亡)生育一子肖文,肖文与妻子蒲英生育子女肖明、肖平二人,肖文于1970年去世:次子肖吾山(1968年死亡)生育子女肖德、肖娣二人:女儿肖吾伊(1966年死亡)收养曹铸、曹萍为子女.1984年,某工厂征用了王氏所遗房产,房屋折价款为10800元。次年3月,肖德从折价款中取走3000元,蒲英及其子肖平取走3000元。此后,曹铸、肖娣、肖明、曹萍提起诉讼,要求继承王氏的遗产。王氏生前,原、被告各方都对其不同程度的尽过赡养义务,其中蒲英、肖德尽义务较多.
请回答以下问题:
(1)代位继承是否受辈分的限制?(3分)
(2)被继承人子女的养子女是否可以代位继承?(3分)
(3)本案应如何处理?(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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