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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2004年5至9月间,郝某因经济拮据,经多次踩点,决定侵入中国工商银行某分行储蓄网点计算机弄钱,并伙同其兄弟购买了部分电脑器材,制作了侵入计算机系统的装置。8月下旬郝在郊区某村庄租了装有电话的住房一间,安置一部电脑,并于9月7日以王军等假名在中国工商银行某储蓄所开设 16个活期存折账号。郝于9月22日开启侵入装置,由其弟操作电脑向王军等16入账户输入共计人民币72万元。随后两人持存折先后到中国工商银行某市分行的储蓄网点提取现金26万元。问郝某二人行为的性质如何定性
A.构成盗窃罪
B.构成金融票据诈骗罪
C.构成诈骗罪
D.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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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网考网移动考试中心的统计,该试题:

80%的考友选择了A选项

9%的考友选择了B选项

1%的考友选择了C选项

10%的考友选择了D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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