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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人A在纽约开立了一张以中国人B为受益人,中国N银行为付款人的国际汇票。后B在上海将该汇票背书给了新加坡的C,后C在向N银行提示票据要求付款时,丢失了票据,并向我国法院提出了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对A开立汇票的行为能力,原则上应当适用A的本国法,即美国法
B.对B对该汇票进行背书的效力,应当适用出票地法律,即美国法
C.对C提示票据的期限,应当适用付款人所在地,即中国法
D.对C的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应当适用法院地法,即中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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