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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1993年12月30日,某村一组将连坞山杉木幼林(人工林)承包给村民陈某、李某经营,承包期限为15年。1999年,经审批砍伐一次后,杉木幼林继续留养。同年下半年,王某(同村村民)为了自己能在该山上种植山核桃树,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及承包人同意的情况下,雇请张某和朱某等人将杉木幼林砍伐,并开垦连坞山,种上山核桃树苗。经林业技术人员现场勘查鉴定,砍伐杉木幼林19亩,计1425株,直接经济损失4275元。对本案的分析,不正确的是:(  )
A.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B.王某的行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C.王某的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
D.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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