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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解答题】

(二)
高才、李一、曾平各出资40万元,拟设立“鄂汉食品有限公司”。高才手头只有30万元的现金,就让朋友艾瑟为其垫付10万元,并许诺一旦公司成立,就将该10万元从公司中抽回偿还给艾瑟。而李一与其妻闻菲正在闹离婚,为避免可能的纠纷,遂与其弟李三商定,由李三出面与高、曾设立公司,但出资与相应的投资权益均归李一。公司于2012年5月成立,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为高才、李三、曾平,高才为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曾平为总经理。
请回答第60-62题。
60[不定项选择题] 公司成立后,高才以公司名义,与艾瑟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公司向艾瑟购买10万元的食材。合同订立后第2天,高才就指示公司财务转账付款,而实际上艾瑟从未经营过食材,也未打算履行该合同。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高才与艾瑟间垫付出资的约定,属于抽逃出资行为,应为无效
B.该食材买卖合同属于恶意串通行为,应为无效
C.高才通过该食材买卖合同而转移10万元的行为构成抽逃出资行为
D.在公司不能偿还债务时,公司债权人可以在10万元的本息范围内,要求高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61.关于李一与李三的约定以及股东资格,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二人间的约定有效
B.对公司来说,李三具有股东资格
C.在与李一的离婚诉讼中,闻菲可以要求分割李一实际享有的股权
D.李一可以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要求公司变更自己为股东
62. 2012年7月,李三买房缺钱,遂在征得其他股东同意后将其名下的公司股权以42万元的价格,出卖给王二,并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变更登记等手续。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李三的股权转让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B.李三与王二之间的股权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
C.王二可以取得该股权
D.就因股权转让所导致的李一投资权益损失,李一可以要求李三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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