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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旺达实业公司拖欠海韵电脑公司货款10万元,海韵公司多次追讨无结果,遂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受理后经过审查,向旺达实业公司发布了支付令,限期付款。旺达实业公司以书面形式提出原合同规定的价格不合理,清偿能力不足,愿意付款88,000元,另外12,000元希望免除。在这种情况下:(  )
A.法院应当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B.法院应进行必要的调查,如合同确定的价格确实不合理,裁定驳回债权人的申请,支付令失效
C.督促程序继续进行
D.法院应询问债权人的意见,如其同意债务人只支付88,000元,可将支付令数额改为8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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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网考网移动考试中心的统计,该试题:

0%的考友选择了A选项

20%的考友选择了B选项

74%的考友选择了C选项

6%的考友选择了D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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