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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以下行使了不安抗辩权的一项是(  )。
A.甲乙公司约定由甲公司在5个月内分批向乙公司供货,乙公司在10个月内每月付款10万元。甲公司货物供应完毕后,乙公司声称甲公司货物不合格,拒绝支付余下货款
B.甲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某日双方同时交租金并交付房屋。但时间到时,发现乙方房屋还被占用,甲方遂拒绝支付租金
C.某公司与演员甲签订演出合同,该公司应在规定日期预付演出劳务费5万元。后甲因车祸受伤住院治疗,该公司告知甲暂不支付该笔劳务费
D.老汪向某公司定制了一套设备,合同生效还未开始设计生产时就支付了5万元全款。后老汪因经营的公司倒闭,不再需要该设备,遂请求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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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网考网移动考试中心的统计,该试题:

22%的考友选择了A选项

13%的考友选择了B选项

56%的考友选择了C选项

9%的考友选择了D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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