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查看

首页 > 基金从业资格考试 > 试题查看
【单选题】

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成立一个合伙企业,约定委托甲和乙负责执行合伙事务,那么下列说法中不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  )。
A.丙、丁、戊不再执行合伙事务,无权监督甲和乙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B.甲和乙应当定期向丙、丁、戊报告合伙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产状况
C.所有合伙人都有权查阅合伙企业的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
D.当甲和乙不按照合伙协议执行合伙事务的,丙、丁、戊可以决定撤销委托

查看答案解析

参考答案:

正在加载...

答案解析

正在加载...

根据网考网移动考试中心的统计,该试题:

74%的考友选择了A选项

10%的考友选择了B选项

11%的考友选择了C选项

5%的考友选择了D选项

你可能感兴趣的试题

甲、乙、丙三人合伙开办一工厂,后甲因急事用钱,要将自己的份额转让,乙和第三人丁均下列事项中,按照《合伙企业法》规定,不必经普通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是()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执行合伙事务的,由()执行。A.其法定代表人B.其实际控制人C.甲、乙、丙、丁共同投资设立合伙企业,约定利润分配比例为4:2:2:2。现甲、乙已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