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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解答题】

(1)周老师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人身权。

首先,周老师对李某先罚站,后打了一巴掌,继而又打了一拳,不仅体罚学生,也对学生的身体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李某被诊断为“轻微伤乙级”,侵犯了李某的人身权;其次,周老师把李某拽到室外不让其听课,侵犯了学生李某的受教育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的规定,教师应当履行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的义务,为人师表。周老师打学生的行为是违法的,也不符合为人师表的要求。教师的义务还包括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的全面发展。周老师没有尊重学生的人格,体罚和殴打学生更没有做到关心、爱护学生的要求。
(2)学生家长侵犯了周老师的教育权和人身权。
尽管周老师的教育行为是不正确、不合法的,但是家长并没有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申诉,侵犯了教师的教育权;家长殴打老师的行为给周老师造成了“轻微伤甲级”,侵犯了周老师的人身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家长的行为应该受到行政处罚或处分,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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