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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丁、戊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合伙企业,甲、乙、丙为普通合伙人,丁、戊为有限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甲提议接收庚为新合伙人,乙、丙反对,丁、戊同意。合伙协议对新合伙人入伙的表决办法未作约定。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

A、庚可以入伙,因甲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自行决定接收新合伙人
B、庚可以入伙,因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
C、庚不得入伙,因丁、戊作为有限合伙人无表决权,而反对庚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占全体普通合伙人的2/3
D、庚不得入伙,因未得到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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