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解答题】
2006年12月,甲某与乙研发公司签订了XXO型精密仪器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研发公司将其研发的XXO型精密仪器于2007年3月底前交付甲某。合同签订后,甲某按照合同约定先支付预付款,但乙研发公司直至2007年8月底才将仪器交付甲某,而且甲某验收时发现乙公司实际交付的仪器存在瑕疵,为此,双方发生争议。2007年10月,甲某诉至A区法院,请求判令乙研发公司重新交付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仪器,并承担未按时交付所造成的经济损失100万元。在本案诉讼过程中,A区法院责令乙公司就其是否按时交付以及所交付仪器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承担举证责任,乙公司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但是,在乙公司与甲某和解的过程中,乙公司承认迟延交付以及仪器精密度低于合同约定的标准,但希望以延长“技术支持年限”到八年(原技术支持年限为三年)的方式解决纠纷,因甲某不同意,双方和解未成。在庭审的过程中,乙公司提起反诉,要求甲支付余下的货款,A区法院基于乙公司在和解过程中认可的事实,判决责令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重新研发符合标准的仪器并提供八年技术支持,判决作出后,甲不服,提出上诉。
[问题]
(1)请对本案A区法院一审诉讼过程中的做法予以评价。
(2)如果乙公司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A区法院提起反诉,要求甲支付余下的货款,法院是否会受理 假设乙公司提出反诉后,甲撤诉,法院该如何处理
(3)假设乙公司应诉答辩后,在庭审过程中提出了有效的仲裁协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4)如果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查的过程中发现A区法院根本没有管辖权,该如何处理
(5)假设二审维持了原判判决,甲可以何方式救济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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