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2007年10月2日,昌平区小刘向海淀区法院起诉海淀区的小黄,请求法院判决小黄履行交付
A、
B、C三只名贵犬的合同义务,经查,小刘的诉求属实,法院于12月20日做出了一审判决,要求小黄在20日内向小刘交付三只名贵犬。上诉期满,双方均未上诉。2008年3月8日,小刘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的过程中,小张提出其中一条黑色的小狗
B、由其所有,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理由不成立,裁定驳回小张的异议。3月21日,小黄与小刘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A、C两只小狗折合成人民币10万元,小黄在2008年5月1日前交付给小刘,有关B小狗的买卖合同解除。执行员将协议内容记入了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2008年4月12日,小黄向小刘交付了6万元,2008年5月1日期满,小黄明确表示不会再交付余下的4万元,小刘没有办法,只好向原强制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判决。请回答题。
本案中,小张可以通过何种方式救济自己的权利 ()
A、小张对驳回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存在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的相关规定办理
B、小张可以向海淀区检察院申诉,由海淀区检察院进行抗诉
C、小张认为B狗是自己托付小黄照看的,因此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返还之诉
D.小张可以对驳回异议裁定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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