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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解答题】

(2013年)某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总公司没在北京,在上海和南京分别设有一个分公司,2013年6月共实现应纳税所得额2000万元,假设企业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率为25%,另外,上海分公司2012年度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分别为400万元、1 00万元、500万元;南京分公司2012年度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分别为1 600万元、300万元和2000万元。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的权重依次为0.35、0.35和0.30。
2013年7月,该企业按规定在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之间计算分摊税款就地预缴。
82该企业2013年6月的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为(  )万元。
A、300
B、400
C、500
D、600
83 总公司在北京就地分摊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为(  )万元。
A、50
B、150
C、200
D、250
84 上海分公司就地分摊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为(  )万元。
A、54.375
B、75.000
C、87.500
D、125.000
85 南京分公司就地分摊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为(  )万元。
A、125.000
B、162.000
C、175.000
D、195.625
86关于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说法正确的有(  )。
A、总机构和二级分机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B、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企业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
C、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总机构和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
D、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50%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天内就地申报预缴
85.D南京分公司预缴企业所得税款=250-54.375=195.625(万元)。
85.D南京分公司预缴企业所得税款=250-54.375=195.6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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