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解答题】
张××家住某市中山区新安中里7号楼308号。未经城市规划部门的批准,擅自在新建楼12号楼东北侧便道上搭建了一间简易房屋用于经营。该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检查发现后,认为张××违反了《××市城市规划条例》中的有关规定,依法通知其限期改正,自行拆除。在规定期限内,张××未予改正。1998年12月9日,区城管大队又依据《违反 <××市城市规划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做出了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并于次日向张××送达了决定书,责令其于1998年12月14日前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张××不服,向本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其所搭建的简易房屋虽系违法建设,但其周围还有其他的违法建设,被告不应仅对其违法建设进行查处,故诉请法院撤销被告所做决定。
1. [问题]
就该事件,法院应做出如何判决
查看答案解析
参考答案:
正在加载...
答案解析
正在加载...
根据网考网移动考试中心的统计,该试题:
0%的考友选择了A选项
0%的考友选择了B选项
0%的考友选择了C选项
0%的考友选择了D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