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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解答题】

2006年7月,某商店与某副食品公司签订了购销食品油的合同,合同约定:副食品公司提供给商店50吨食品油,每吨5000元,食品油无杂质、异味,2006年9月前交货。如果一方违约,支付对方违约金5万元。副食品公司按约将食品油送到商店。商店收货后不久,以油脂变质为由拒绝付款并要求退货。副食品公司则认为质量没有问题。双方发生争议,副食品公司无奈,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商店付款并支付违约金。人民法院将食品油厂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查明食品油质量合格。开庭审理结束后,商店向法院提出:本店于2005年9月曾借款5万元给食品油厂,食品油厂至今还未还款,请人民法院合并审理。

问:
(1)副食品公司提起诉讼,属于哪一类诉
(2)商店提出的请求是否构成反诉,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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