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解答题】
某食品公司(供方)与某百货公司(需方)订立购销手表100000只的合同;总价款100000元。此后,百货公司又将手表卖给一商店。因手表市场价格下跌,商店进货积压,无力偿还货款。食品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百货公司清偿货款和违约金、利息损失,并要求追加该商店为第三人。一审法院认定,食品公司超越经营权范围,三者相互之间的连环合同均无效,被告及第三人只返还手表,不赔偿损失。
问:(1)一审判决有无不当
(2)你的解决意见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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