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解答题】
《合同法》第73条规定: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问:(1)本条规定的是什么制度 其制度价值是什么(2)本条规定中的“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应如何理解(3)本条规定中的“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的含义应如何理解(4)本条规定中的“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含义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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