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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解答题】

甲、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双方约定:借款金额为1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6年5月起至2006年11月止。甲同时提供自己的一幢房屋作为抵押,双方另行于6月签订抵押合同,并于7月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时,丙为甲的借款提供全额连带保证责任。8月,甲将房屋出卖给戊,但并未告知该房屋已经抵押的情况,该房屋出卖后也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后甲到期没有清偿银行借款,乙银行诉至法院。经查,甲的配偶丁对甲借款、抵押以及出售房屋的事情都不知情。

阅读分析上述案例后,请回答以下问题:
如何确认甲将房屋转让给戊的效力 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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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甲、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双方约定:借款金额为1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6年5月《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甲、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双方约定:借款金额为1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6年5月《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甲、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双方约定:借款金额为1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6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