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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解答题】

清朝嘉庆间,曹怀璞以名孝廉宰福建闽县。一日,于途中遇两人辨,执而问之。某拾得银五十两,持归呈母。其母日:“银数太多,倘此人急需,失之必有他变;速至原处,俟其人而还之。”如命而往,果有人寻,遂还之。而失者日:“尚有五十两,你当一并还我。”争辨不已。其意盖欲籍此讹诈,以免谢也。曹遂诘失银者,日:“汝所失果是百两乎 ”日:“然。”命二人各具结上,乃语拾银者日:“渠所失系百两,与此包不符。此乃他人所失,汝姑取之。”复语失银者日:“汝所失之百金,少项当有人送至,可仍在此候之。”拾银者持银而去,而此人默然不能复置一辞。围观者莫不称快焉。

《大清律例·户律·钱债》“得遗失物”条:凡得遗失物,限五日内送官。官物还官,私物召人识认,于内一半给与得物人充赏,一半给还失物人。如三十日内无人识认者,全给。限外不送官者,官物,坐赃论;私物,减二等,其物一半人官,一半给主。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文字并回答下列问题:
清代对于拾得遗失物的法律基本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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