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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解答题】

甲、乙于2008年1月各出资2万元,购得古董一件,并约定由甲保管。3月,丙向甲表示愿意购买此古董,甲即作价5万元出卖给丙。事后,甲告诉了乙出卖古董之事,乙要求分得款项,甲便给了乙2.5万元。丙买得该古董后,5月又以6万元出卖给丁,双方约定:合同签订后丙即将古董交付给丁。丁每月支付1万元,6个月付完全款,但在全款付清前,古董所有权仍归丙。丁取得丙交付的古董后,不仅未按约定支付各期价款,而且还将该古董以6.5万元的价格,倒手转卖给不知情的戊,并当场将古董交付给戊。

问题:
戊能否取得该古董的所有权 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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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双方约定:甲公司将自有印刷厂发包给乙公司,承包期甘某(国家工作人员)1993年5月的一天挪用单位(国家单位)公款5万元用于营利,甲、乙于2008年1月各出资2万元,购得古董一件,并约定由甲保管。3月,丙向甲表简述清末诉讼制度的改革。试论法律的局限性。清人薛允升在《唐明律合编》中说:“贼盗及有关币帑钱粮等事,明律则又较唐律为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