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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解答题】

2007年8月,甲企业通过转让取得一块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在该土地上合法建造了一座厂房。2008年5月,甲企业向乙银行借款 1500万元,同时以该厂房作为抵押物为借款提供担保,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手续。2008年7月,乙银行认为甲企业用作抵押物的厂房价 值不足,于是要求甲企业另行提供担保。甲企业遂委托丙公司作保证人,丙公司与乙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2009年1月,乙银行将1500万元的债权转让给丁 银行。现150077元借款已到期,甲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无力偿还。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 丙公司对丁银行的债权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 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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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2007年8月,甲企业通过转让取得一块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在该土地上合法建造甲带领15周岁的乙,在停车场劫持了宋某,将宋某带到郊外一废弃厂房内,捆绑在铁架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甲带领15周岁的乙,在停车场劫持了宋某,将宋某带到郊外一废弃厂房内,捆绑在铁架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