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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解答题】

甲、乙、丙三人合伙经营一百货商店——“欲兴百货商店”。甲、乙、丙约定的出资比例和分成比例均为4:3:3,负责人为甲。2005年5月,因丙外出,甲与乙商议后与丁签订了一份购买合同。因百货商店流动资金不够,甲决定向银行贷款15万元,银行要求提供抵押担保,甲以百货商店的一辆货车作抵押,但未办理登记。后因百货商店无力偿还银行贷款,银行欲行使抵押权。为此发生纠纷。经查:(1) 合伙协议约定,凡10万元以上的业务须经甲、乙、丙三人一致同意;(2) 甲曾在一次诉讼中免除了戊对百货商店的3万元债务; (3) 百货商店除欠银行15万元以外,尚欠庚、申各3万元债务;(4) 百货商店的财产价值 15万元。 请问:(1) 设银行、庚、申向法院起诉,要求偿还债务应以谁为被告 为什么(2) 该百货商店与丁所签合同及与银行所签贷款合同效力如何 为什么(3) 该百货商店与银行所签抵押合同效力如何 为什么(4) 设乙、丙以甲免除戊的债务未经其同意为由主张无效,甲的免除行为效力如何 依据何在(5) 设银行、庚、申同时向百货商店行使债权,百货商店的财产应如何清偿 为什么(6) 设百货商店的债权人银行、庚、申和乙的债权人辛同时向法院起诉,银行、庚、申主张用合伙财产清偿债权,辛主张用乙在合伙财产中的份额清偿其债权,法院应优先支持谁的诉讼请求 为什么(7) 设百货商店的债权人银行、庚、申向法院起诉后,债权未得到全部清偿,能否对丙的个人财产进行追偿 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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