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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解答题】

A公司准备向B公司订购一批原材料,授权本单位员工吴某携带一张记载有本单位签章、出票日为2011年5月9日、票面金额为18万元的转账支票(同城使用)前往采购。5月10日,吴某代表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价值18万元的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A公司于合同签订当日以支票方式一次付款;B公司应当在6月10前向A公司交付所购全部原材料。吴某在向B公司交付支票时,声明该支票未记载收款人,由B公司自己填写。B公司在收到该支票后,未在该支票收款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而是直接在该栏目将收款人填写为C公司,于5月12日将该支票交给C公司,由C公司存入其开立账户的工商银行,以便利用C公司的银行账户提取现金。为此,C公司将按照支票金额的5%提取管理费。5月15日,工商银行通知C公司,其存入的上述支票的款项已于5月14日到账,但却不能支取使用,主要原因是:该支票上记载有在A公司收到B公司交付原材料之次日,持票人才能支取使用该资金。B公司于6月8日向A公司交付所购原材料,C公司于第二天才得以开始分批从其账户中支取该资金并交付B公司。

要求:结合以上资料,根据有关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工商银行通知C公司不能支取使用到账资金的理由是否成立 并说明理由。如工商银行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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