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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解答题】

2004年3月,美国维斯特公司与中国天元公司订立合同,约定维斯特公司以现金、机器设备和专有技术作价800万美元出资,天元公司以现金、场地使用权、厂房作价200万美元出资,在中国上海设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其中:
(1)维斯特公司由合营企业提供担保向银行贷款20万美元缴付了出资;天元公司则由其母公司提供担保向银行贷款也缴付了出资。
(2)作为维斯特公司出资的机器设备中,有价值300万美元的机器是中国能够生产,而且中国生产的同类机器价格也较低,技术性能和供应时间能够满足需要。
(3)合同规定,作为维斯特公司的首期出资额,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1个月内缴付 130万美元现金,其余部分将在第一次缴付出资后的3年内全部缴清。
(4)合资企业的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维斯特公司委派3名,天元公司委派2名。合资企业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维斯特公司委派,总经理由天元公司委派。
该合同经审批机关提出修改意见并修改后,合资企业顺利成立,2005年5月,美国维斯特公司因受该国市场影响而发生经营困难,遂向天元公司提出将其在合资企业所持股份转让给美国的其他公司,天元公司已表示同意。
要求:
(1)维斯特公司的投资比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并说明理由。
(2)维斯特公司和天元公司的现金出资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并说明理由。
(3)维斯特公司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并说明理由
(4)维斯特公司第一期出资期限和出资的总期限是否符合规定 并说明理由
(5)合资企业的董事会人数设置和董事长、副董事长委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并说明理由
(6)如果维斯特公司将在合资企业所持股份转让给美国的其他公司,应履行何种法律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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