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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甲、乙、丙三人于2001年10月投资设立A普通合伙企业,11月4日甲在与B公司的借款合同中,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甲未将此事通知合伙人乙和丙。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正确的是()。
A、甲的出质行为有效
B、甲的出质行为无效
C.将甲作为退伙处理
D.如果甲的行为给乙、丙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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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的考友选择了A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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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的考友选择了C选项

0%的考友选择了D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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